依據前一篇介紹及說明,在編寫SDS時須留意下列相關法規以為基礎:
(1)美國工作場所、消費者、殺蟲劑的相關法規
(2)加拿大工作場所、消費者、殺蟲劑的相關法規
(3)歐洲聯盟有關化學品物質和製劑的分類和標示規定(歐洲化學總署)
(4)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(簡稱橘皮書)
部分國家對於當地勞工或職場作業環境規劃、物質禁用/限制等有其他規定時亦必須加以考量,以中華民國為例:
(1)勞動部職安署
(2)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
在國際航空運輸方面,除了依據前述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(簡稱橘皮書)之規定,另需參考:
(1)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(Doc 9284),航空危險品安全運輸技術指引,簡稱TI。
(2)The Safe.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,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,簡稱附件18。
(3)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(DGR) ,IATA危險貨物規則。
在國際海運運輸上,另需參考:
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,
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, 簡稱IMDG Code。
<< 安全資料表SDS之編譯 >>
安全資料表之呈現必須具有完整之格式,並且前後資訊必須一致。一般而言安全資料表公布日期即代表該版本製作公開的日期。若經修改過,安全資料表應清楚地陳述公布日期、版本號碼或修正日期及版本置換之說明等。
完整資料表格式應包括下列16個標題,依順序簡潔、清晰、明確的陳述。
一、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二、危害辨識資料
三、成分辨識資料 四、急救措施
五、滅火措施 六、洩漏處理方法
七、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、暴露預防措施
九、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、安定性及反應性
十一、毒性資料 十二、生態資料
十三、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、運送資料
十五、法規資料 十六、其他資料
完整資訊可以參考下列資訊:
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5420
在上述各標題中相關資訊應有其〝可適用(applicable)〞和〝可獲得(available) 〞資訊含括。若資訊是不可獲得的或是缺乏時,亦須很清楚地註明,安全資料表不應有任何空白。
此外,安全資料表應對於所給予之數據做簡單總結或結論。讓即使是非專家領域的使用者也能了解所有危害物質/混合物的危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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